苏联的法律体系是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以下是苏联不同时期几部宪法的部分内容介绍: 1. 1918年苏俄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土地、森林、矿藏、水利、银行等国有化;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实行无产阶级和贫民的专政;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人民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管理机关;规定劳动者享有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免费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年满18岁的劳动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1924年宪法:为适应苏联的成立,调整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的关系和明确它们之间的权限而制定。该宪法包括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的盟约。它确认了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统一的联盟国家的事实,规定了加入苏联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规定联盟有权管理外交、军事、对外贸易、铁路和邮电等事项,制定加盟共和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原则等。但宪法没有规定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条款,这方面的内容由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加以规定。 3. 1936年宪法: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实现后通过。宪法规定苏联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苏联的经济基础;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劳动、休息和物质保障等权利,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规定苏联是形式上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主席团既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也是集体元首;还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4. 1977年宪法:这部宪法宣布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作为苏联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规定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两种形式,国家促进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接近,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增加了公民享有住宅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权,以及从事科学著作、技术创造和艺术创作等权利和自由;苏联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各加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但取消了加盟共和国有编制本共和国军队的权利。 苏联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学说,强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制、改进立法活动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苏联的法律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变革。 需要注意的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作为其主要继承国,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苏联法律内容,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学著作、研究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学者。同时,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可能会因不同的情况和背景而有所差异。 另外,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2019年9月11日报道,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签署文件,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让2万多份苏联时期和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令停止生效。被废除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在现在看来存在不合时宜的内容,例如,1958年的一项决议禁止在国家办公室和公共设施装潢中使用软垫家具及羊毛和丝绸面料;1927年的《征用和没收财产法》规定,因“政治原因”逃离苏联的人,其财产应以国家为受益人予以扣押;1917年设立的法律规定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48小时,这与俄罗斯现行劳动法规定的一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相抵触;苏联时期,允许科学家、作家、艺术家、高级军官等拥有额外20平米住房空间等涉及部分职业、身份特权的法律也将被废除。梅德韦杰夫表示,苏联时期和当今的一些规定总的来说“有碍工作”,政府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淘汰没用的和过时的规定。
苏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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